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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
案例1:某玩具企业拟向欧盟出口一批塑胶玩具,其含DEHP占塑胶部分的2%,且该玩具的年出口量为200吨。其在REACH法规下有什么义务?
案例2:某电脑企业拟向欧盟出口一批电脑。该电脑塑胶部分含DEHP的含量为2%,且该电脑的年出口量为200吨。其在REACH法规下有什么义务?
案例分析:
首先,我们先来分析一下DEHP是否为欧盟REACH法规下管控的物质:
1. 属于SVHC。DEHP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列为第一批SVHC。根据法规要求,可能会存在通报义务及在供应链上传递信息的责任。
2. 属于授权物质。DEHP于2011年2月17日被列为第一批授权物质。根据法规要求,物质的使用和投放市场,需进行授权。但是授权要求不适用于已用于产品中的物质。
3. 属于限制物质。DEHP属于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1项,该限制现仅针对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,也就是说,非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,可以不用符合该项限制要求。该限制要求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塑胶部分的DEHP不超过0.1%。
结论:
综上分析:
1、案例1中的玩具:因含DEHP的浓度(2%)远远超过法规限制的浓度(0.1%),因而禁止出口欧盟。该产品无法出口欧盟,故不考虑其它要求。因而,该企业若想将该玩具继续出口欧盟,需要更换绿色环保不含DEHP的塑料材料。
2、案例2中的电脑:其DEHP的含量虽然也为2%,但因其不属于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,故不受到附件XVII的管控。但因其属于SVHC,且含量和年出口量均达到通报要求,故其应向ECHA通报产品中的DEHP,并将该DEHP的信息,在供应链上传递下去。
所以,该批次电脑出口欧盟,仅需要符合SVHC的通报要求及信息传递要求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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